法律视角与媒体携手的律师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
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场景,一个可能有轰动效应的案件初露端倪,两路人马以最快的速度奔赴案发地。一路是长枪短炮的媒体,另一路是闻利起舞的律师。律师口袋里有媒体记者的电话,而专门从事法制报道的记者,也握有一群律师朋友。
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与媒体都是社会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代言人,在代表公民权利和社会理性的不同声音方面也具有很大的共性。作为权力的符号,法律在大多数人的生活中不应该通过粗暴手段,比如游街示众得以彰显,而应该借助宣传、大众传媒来驱散疑虑,从而树立权威。律师经常出现在媒体上,讨论讨论酒后开车撞人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雇凶伤人跟寻衅滋事有什么关系,反抗强暴算不算防卫过当,对构建一个理性、法治的社会,相信更有正面作用。
但是,律师与媒体之间也存在冲突,律师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操纵媒体,煽动民意,尤其是在案件审前阶段的偏向性宣传,容易对司法造成压力,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一种损害。
所以,这样的情形我们屡见不鲜:媒体与律师共同构成了案发地的独特风景。为了增加收视率,媒体致力于从律师处挖到猛料,但又时刻警惕为律师“抬轿子”,成为其审判宣传的工具;当然,他们实在无料可爆时,也会撰文指责律师唯利是图,把案发地当作掘金地。律师的如意算盘自然是频频出镜,适当爆料,引导民意,进而影响审判结果——如成功学所言,提高知名度是成功的有力保障。他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时而互助互利,时而兔死狐悲,时而隔岸观火,时而水火不容。
试看他们携手之时:
在美国律政剧《金牌律师》(Justice)里,TNTG律所接手的每一个案件都是曝光度极高争议极大的名人案件。律所创始人荣恩?特洛特是控制媒体的高手。他警告他的当事人,一名杀妻嫌疑犯,距离他正式受审还有几个星期,而他将24小时被媒体放到显微镜下研究。“媒体有多重要?你有罪与否取决于CNN下一个60秒的新闻播报。”他给当事人制定了保释期间的行程,包括带女儿去教堂,墓前祭奠亡妻等等,当然这些都是给媒体看的,他要所有人看到的是一个“悲伤的丈夫”,而不是一个“焦虑的被告人”。他深有感触地说,我一开始只知道法律,现在我知道法律和媒体。由此可见,在律师眼里,庭外通过媒体发表言论,通过媒体影响司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
著名美国律师KevinC.McMunigal说过:“只要人会犯错误,只要存在不完善、惰性、官僚主义、腐败、偏见、不确定因素和各种不可预见因素,我们这些发誓要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不受欢迎的、被错误指控和不当定罪者的人应该利用我们能运用的各种方法,也包括媒体。”
在审判之前对当事人的宣传可能会产生与案件结果直接相关的好处,成功的宣传使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对于检方的起诉乃至后来法官的定罪量刑都有影响。如果媒体宣传获得了公众的同情,可能会使检察官放弃指控;即使指控,也可能使得检方选择较轻的指控。如果当事人已经被指控,媒体宣传活动也能产生许多有利于被告人的好处,因为媒体宣传引发的公众注意和广泛同情心可能影响审判法官和陪审团,他们也是人,也在白癜风专科医院怎么走复方卡力孜然酊效果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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